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四川省通信學會。
英文名稱為:Sichuan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縮寫SI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四川省通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四川省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和信息通信企業、事業單位自愿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四川省信息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營造良好科學文化氛圍,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建設開放型、樞紐型、平臺型學會,發揮學會黨組織政治核心、思想引領和組織保障的作用,真正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系廣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的科技社團、提供信息通信科技類公共服務產品的社會組織,把廣大信息通信科技工作者更加緊密地團結凝聚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學風道德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提倡團結協作、開拓創新的精神,實行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四川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秘書處接受掛靠單位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的行政領導。
第六條 本會秘書處設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主要任務與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推動科技創新,開展學術交流,普及科技知識,出版科技期刊,提供科技咨詢服務,組織科技成果與人才評價,舉薦科技人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通信科技團體之間的交往,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我省通信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二)普及通信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的通信技術。
(三)為我省通信建設,通信科技發展和重大決策,組織科學考察、論證、咨詢和獻計獻策。
(四)接收委托進行通信建設和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鑒定,技術職務水平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咨詢和科技服務。
(五)開展會員的繼續教育,發現并推薦人才。
(六)編輯出版通信學術刊物,通信科普讀物及科技資料,評選表彰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七)協同有關單位和部門面向社會開展各種通信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為提高群眾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服務。
(八)反應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表彰優秀會員,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九條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凡在我省信息通信領域從事科學技術工作的個人和團體,自愿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分別具備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條件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條件與入會程序
(一) 學生會員
信息通信及相關專業的在校研究生和成績優異的高年級本科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兩名學生會員介紹,或指導教師或班主任推薦,該校學生會員分部批準,報本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畢業后保留學生會員會籍,具備普通會員條件后可通過就業單位向省通信學會備案,直接轉為會員。
(二) 普通會員
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三年以上,大專畢業五年以上,并從事信息通信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科技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省通信學會審核批準,即為本會普通會員。并將會員資料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
(三) 高級會員
具有高級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普通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高級會員或會士推薦,經本會高級會員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報中國通信學會核準,即可成為中國通信學會高級會員。
(四) 會士
具有教授、研究員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或相當)職稱或相當職務,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信息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中國通信學會會士或省通信學會提名,報中國通信學會會士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由中國通信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中國通信學會會士。
(五) 團體會員
信息通信科技人員數量較多,在全省信息通信行業有較大影響,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信息通信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準,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專業委員會可以向本會推薦團體會員,符合團體會員條件的,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準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基本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三) 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與相關信息;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符合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對團體會員,第(一)、(四)項權利通過其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或理事會成員行使,第(三)項權利包括科技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 會員基本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三) 按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對本學科發展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本會榮譽稱號,或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第十六條 本會會費標準根據本會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訂與修改,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會員服務工作機構,負責會員發展與服務工作。有關會員服務與會員管理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訂。
本會會員證書由中國通信學會秘書處統一印制,本會頒發。
第十八條 會員終止會籍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并從會員名單中刪除。會員一年不履行交納會費義務的,由本會書面通知補交,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從會員名單中刪除。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信譽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制定會員會費標準;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章程制訂與修改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報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采取無記名等額投票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會人數按業務主管部門要求確定,規模適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授權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批會員和團體會員;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不能出席理事會的,應當請假,并書面委托一名會員代表或具有一定學術資歷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經理事會確認,擁有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未經請假或有效委托,連續兩年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行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以等額選舉方式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不能出席常務理事會的應當請假,并書面委托一名理事或具有一定學術資歷的代表出席。被委托人經常務理事會確認,擁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未經請假或有效委托,一年內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含通訊會議),經常務理事會確認,視為自行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受聘時年齡不得超過62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審查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并經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聘任制秘書長任期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聘用秘書處工作人員;
(五) 組織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事組成。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含)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與實體機構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在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的領導。
秘書處原則上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開展某方面的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內設若干工作部門。
第四十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名稱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貫徹執行民政部門與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相關規定,相關管理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訂。
第四十三條 本會根據本會宗旨和國家有關規定興辦科技經濟實體,其相應機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置。
本會根據主辦書刊報的需要,設立相應的雜志社、編輯部、編輯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書刊報的編輯出版工作。雜志社、編輯部負責人由理事會或與掛靠單位協商聘任。編輯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四條 四川省通信學會為中國通信學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通信學會的業務指導。各市、州通信學會是省通信學會的團體會員,接受省通信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章 經費來源與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掛靠單位資助;
(三)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撥款;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捐贈或會員單位贊助;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財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審查同意,并報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五十三條 本會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終止活動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審查批準后,經省民政廳辦理注銷手續后,即告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和掛靠單位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經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